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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八六號

原告
興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華河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一節,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確定證明書附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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