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6339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0年訴字第6339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25,1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57,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8,820元,上訴人僅繳納25,111元,尚欠新台幣33,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