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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39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6339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0年訴字第6339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25,1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57,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8,820元,上訴人僅繳納25,111元,尚欠新台幣33,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3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