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四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六四四一號
- 原告
-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被告
- 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旭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七○之七號二樓,有公司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