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 原告
-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蕙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潤明律師
- 被告
- 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