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