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劉又菁
- 當事人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原 告 世野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恭榮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 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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