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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郭美媛

  • 原告
    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雍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叁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柒角,因原告未附據起 訴日即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之美金與新台幣匯率,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之美金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後,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每銀元為新台幣三 元,不滿一銀元者以一銀元計)。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份至本院,及將準備書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後檢附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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