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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郭美媛

  • 原告
    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雍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媛 被   告 雍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號十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申屠志偉  住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 住新竹市○○路○段四八一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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