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郭美媛
- 原告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雍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傑舜船舶安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媛 被 告 雍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號十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申屠志偉 住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 住新竹市○○路○段四八一號九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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