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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特佳包裝材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一五四號
被告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巷七三號二樓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七巷七弄十四號四
被告
甲○○
被告
己○○ 住台北市○○路四二號十二樓之六
被告
辛○○
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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