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 原告
- 功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奇翰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賴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