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
- 原告
-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新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被告
-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瑜律師
- 被告
- 達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新台幣肆佰貳拾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