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 原告
- 歐普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雍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B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