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 原告
- 歐普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雍慶
- 被告
- 台灣日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七巷四弄三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全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