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啟允 送達代收人 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