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拾萬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壹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法、法定代理人及 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