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 原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拾萬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壹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法、法定代理人及 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