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拾玖萬貳仟陸佰 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