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寶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傳生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寶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 十年六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歐陽漢菁 法官 高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