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