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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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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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