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被告
- 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政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0年11月12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0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之重整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重整事件業經桃園地院於94年6月29日裁定終止重整,並於同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桃園地院95年1月26日桃院木民愛90年度整字第1號函等件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