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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
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0年11月12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0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之重整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重整事件業經桃園地院於94年6月29日裁定終止重整,並於同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桃園地院95年1月26日桃院木民愛90年度整字第1號函等件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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