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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范星南
訴訟代理人
范星南
複代理人
張柵發
送達代收人
張柵發
被告
建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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