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 原告
-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明 住同右
- 送達代收人
- 洪淑芬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
- 被告
- 馥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樂 住同右
- 被告
- 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斌 住同右
- 被告
- 飛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傳楷 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