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漢清、侯西峰
- 當事人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九號 原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被 告 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峰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王碧芳 法 官林麗玲 法 官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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