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林鈞銘、甲○○
- 當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汪裕富 被 告 奕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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