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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曾佩妍 被   告 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十二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十二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七巷十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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