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沢民
- 訴訟代理人
- 高永杰
- 送達代收人
- 高永杰
- 被告
- 鼎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七巷十八號
- 被告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被告與原告所書立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原告所在地(台北市大同區)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雖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惟為遵重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認本件宜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當,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