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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沢民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送達代收人
高永杰
被告
鼎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七巷十八號
被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被告與原告所書立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為原告所在地(台北市大同區)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雖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惟為遵重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認本件宜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當,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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