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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珍
被告
聯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依兩造間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查原告之總行設於高雄市○○○路三0號,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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