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珍
- 被告
- 聯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依兩造間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查原告之總行設於高雄市○○○路三0號,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