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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被告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藏巴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法定代理人
張素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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