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 原告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德
- 被告
-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藏巴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五七號十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