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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睿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鼎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聯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本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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