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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王炳勳
被告
安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明兩造已有管轄法院之合意,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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