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八四一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勳
- 被告
- 安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明兩造已有管轄法院之合意,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