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詹仁道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甲○○○○○○○○○○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四巷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林雯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