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忠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