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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 原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壹拾叁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及陳述之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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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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