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商泛亞網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壹拾叁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及陳述之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