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 原告
- 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
- 送達代收人
- 李岳霖律師
- 被告
- 美絲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宏儀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聲請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