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 原告
-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彭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廿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彭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之訴訟代理人吳建昌律師倘有同受被告甲○○同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則請提出委任狀到院(依卷附委任狀無法認定被告甲○○個人已有委任吳建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