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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彭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廿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彭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之訴訟代理人吳建昌律師倘有同受被告甲○○同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則請提出委任狀到院(依卷附委任狀無法認定被告甲○○個人已有委任吳建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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