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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三 原   告 甲○○○○○○ 黃正宗即益成工程行 賴美廷即勇信起重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⒈原告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 陸拾玖萬零陸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參佰零參元,折合新台幣 陸萬陸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 ⒉原告甲○○○○○○○○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參萬零 參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零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 貳佰玖拾參元。 ⒊原告黃正宗即益成工程行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 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 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 ⒋原告賴美廷即勇信起重工程行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柒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 ⒌綜上,本件原告共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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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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