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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三 原   告 甲○○○○○○ 黃正宗即益成工程行 賴美廷即勇信起重工程行 被   告 昱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樺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信普盛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二、由原告甲○○○○ ○○○○負擔百分之十六、由原告黃正宗即益成工程行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賴 美廷即勇信起重工程行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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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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