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