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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己○○、戊○○

  • 原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丁○○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   告 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北斗鎮○○路一六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   告 丙○○   住 乙○○   住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麗萍律師 被   告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二六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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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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