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 告 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北斗鎮○○路一六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 告 丙○○ 住 乙○○ 住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麗萍律師 被 告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二六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