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原 告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被 告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