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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原   告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被   告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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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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