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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
明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零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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