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合鳴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述之附表(起訴狀未附請求給付美金部分之附表)。
(二)、有關被告丙○○部分,有何具體條文約定:只要有印章蓋在借據上,就視為是當事人所自為(詳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證人林素貞筆錄)?
(三)、請整理被告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項目、金額,並提出附表。
(四)、請就被告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內容陳述意見。如有原告所主張之新的委託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請提出該契約書。
三、請被告戊○○具體確定,答辯聲明第二項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有價證券之種類。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