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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八號

原告
全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就本件被告是否有侵占之侵權行為及侵占金額為若干有爭執,而同一事由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一號侵占案件審理中,為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一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一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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