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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2482號

原告
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茹律師
被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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