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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甲○○

  •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十七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三號十七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一號八樓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30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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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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