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林鈞銘、甲○○
-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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