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五八二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溫煥麟
被告
華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睦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記載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歐陽漢菁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