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參 加 人 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傳 右參加人對於原告泰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固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該訴訟繫屬中為參加;惟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之 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故關於應屬破產財團財產之訴訟,尚不得以破產人之名義行使權利。 二、參加人業經宣告破產,並選定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八十 八年六月四日公告附卷可稽;況參加人之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林美玲會計師亦已 另行具狀參加訴訟。故參加人之參加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