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 聲請人
- 美商花旗公司(CITICORP INSURANCE USA,INC)
- 聲請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史提芬.布萊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璉律師
- 相對人
- 安迅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輔世
- 相對人
- 丙○○
甲○○
沈永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
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幸澤承」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及「沈永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