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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一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政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零肆仟零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零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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