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蔣懷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 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